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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广东某某智能家具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7民初4784号 申请人:***,男,1974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6号二座二幢902B、903、90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89438391E。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镇合瑞路6号F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57801429XX。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双湖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98025404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8500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智能家具有限公司、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