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5民初19529号之一
原告:**,女,197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森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区新区**大道1号。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秋***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区双湖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江苏**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海太欧林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依法转为普通程序。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