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通和路桥拆建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通和路桥拆建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8民初455号
原告:滨州市通和路桥拆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东外环路888-8号。
法定代表人:赵颖超。
委托代理人:郑丽丽,山东雍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则邹。
原告滨州市通和路桥拆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滨州市通和路桥拆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滨州市通和路桥拆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金勇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嘉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