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91民初2641号
原告:山东力潮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舜风路322号1号楼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山东力潮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1月,住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山东力潮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2019年7月18日,山东力潮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力潮时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聂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