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长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104民初3506号 原告:***,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6年10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 被告:华某,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驿城区。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槐荫梅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某、济南某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6元,减半收取4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