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03民初6848号
原告:葛某某,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物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扬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葛某某未按本院送达的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按期足额交纳,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