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日模邗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葛某某、扬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003民初6848号 原告:葛某某,男,196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琼宇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物港路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赵某某,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原告葛某某与被告扬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赵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葛某某未按本院送达的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按期足额交纳,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葛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金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