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9513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都泗门路77、79号。
负责人:**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南方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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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柴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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