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浙0603行审19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住所地绍兴市**区群贤路2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621MB19597236。
法定代表人***,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男,该分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都泗门路77,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17612514G(1/1)。
负责人熊宙实。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绍市**2罚字[2019]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2项的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绍市**2罚字[2019]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02年10月开始在**区地段建造通信基站。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118.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8.7平方米,建筑面积18.7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被执行人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8.6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8.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118.6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965元整。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5月6日送达。2019年6月12日,被执行人缴纳罚款人民币2965元整。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2019年12月5日,申请执行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完全履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无明显违法之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绍市***罚字[2019]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18.6平方米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8.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区钱清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