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8111民初2038号
原告: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