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黑8111民初2038号 原告: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东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九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黑龙江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24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该案件应适用普通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