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爱辉区某厂;宣某;富裕县某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某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黑1102民初126号 原告:爱辉区卧牛轻体保温材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1102MA1CMN7K0X,住所地黑河市三道豁洛。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2326011976********,女,1976年1月20日出生,满族,个体,现住黑河市爱辉区通江路十二委十二组四方楼9单元70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身份证号码2326021956********,男,195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被告: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27695246065N,住所地富裕县富裕镇(农机局院内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黑河航空护林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1100E68646467D,住所地黑河市爱辉区中央街水岸华府10号楼。 负责人:***。 原告爱辉区卧牛轻体保温材料厂与被告***、富裕县鑫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黑河航空护林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原告爱辉区卧牛轻体保温材料厂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爱辉区卧牛轻体保温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爱辉区卧牛轻体保温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187.21元,由爱辉区卧牛轻体保温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