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仪股份有限公司

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38号申请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0XXX94,票面金额为X元,出票人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出票日期为2006年4月17日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仪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