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仪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民初3681号
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朝阳街**。
法定代表人:马玉山,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
法定代表人:赵遵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仪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西***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32元预交,减半收取计8016元,由原告***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