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仪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牛阀业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3574号
(2018)苏0214执保344号
申请人:***牛阀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240506342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工业安置区鸿祥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卞红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奇,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9499T,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遵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牛公司)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宝牛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公司的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宝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公司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宝牛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吉珥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新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