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4民初3574号
原告:***牛阀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240506342P,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工业安置区。
法定代表人:卞红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杰,江苏天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奇,江苏天蝶律师事务实习人员。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79499T,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赵遵会。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牛公司)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宝牛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宝牛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牛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84元、财产保全费3120元,合计7604元(此款已由宝牛公司预交),由宝牛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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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邱吉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新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