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211民初4849号
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陆藕路29号。
法定代表人:朱荣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为,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赵遵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28元减半收取计4014元,由原告无锡市亚迪流体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晓平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妍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