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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民初20041号

原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02室。

法定代表人:钟纯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莉,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润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师 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