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湘0481民初4300号
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某。
被告:***,女,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耒阳市人,住湖南省耒阳市。
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民事处分的权利,且不涉及国家、集体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王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