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1273号 原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园街道前山社区桐树坵2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7PYF5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凤凰西大道76号2幢1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MA7J7FUA9E。 负责人:***。 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西城南路1号花样年花样城5幢A单元6层3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66212394X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广西众泰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江西林匠建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