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1104民初7688号
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负责人:***。
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上饶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8元,减半收取计5174元,由原告上饶市广信区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