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民初1022号之二
原告: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654910546,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长坂路中段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义,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06504549,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嫘祖镇苟家垭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崔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志平,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邓锡云、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2500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杨 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枭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