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25民初1022号之一
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5654910546,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长坂路中段3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先朝,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兵,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506504549,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嫘祖镇苟家垭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崔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申请人:林乃斌,男,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769885094,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开发区珠海路8号7层0707、0714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万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6日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2年,扣押期限2年。2022年1月11日本院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0000元。2022年2月18日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继续对被申请人***、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省当阳市虎子建筑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存款80000元的冻结;
二、冻结***、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存款8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林乃斌、宜昌瑞丰置业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期限1年,查封期限2年,扣押期限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熊枭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