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殜昌嘉信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1541号
原告:宜昌嘉信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生物产业园区石花山村。
法定代表人:闫孝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远安县嫘祖镇苟家垭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崔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宜昌嘉信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嘉信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嘉信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99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嘉信和新型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慧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