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25民初1163号
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506504549,住所地远安县嫘祖镇苟家垭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一套(宜昌市点军区XXXXXX栋),并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520488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的房屋一套(宜昌市点军区XXXXXX栋)。
案件申请费3130元,由申请人宜昌凯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