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102民初1315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
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五一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住山西省吕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不服吕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吕劳人仲案字[2020]8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案号为(2020)晋1102民初1315号的民事诉讼后,本案原告赵×就同一事项也向本院提起了案号为(2020)晋1102民初1316号的民事诉讼。本院受理两案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案号为(2020)晋1102民初1315号的案件并入案号为(2020)晋1102民初1316号的案件进行审理;
二、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