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与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1民终15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 负责人: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山西省吕梁市人。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11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公开询问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21)晋110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西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