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民辖终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济开发区霞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18)皖0803民初313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上诉称,其属于外资企业,故本案为涉外案件;且本案属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人民法院认定是否属于涉外民事案件的诉讼主体标准是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上诉人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其股东具有外资因素不能改变上诉人系中国法人的身份,故本案不属于涉外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就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进行了规定,安徽省辖区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20万元,远未达到中级法院管辖标准,且无其他证据足以认定该案影响重大,故上诉人认为本案属重大影响案件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其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马 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梅 林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