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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03民初3131号 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德宽路24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经济开发区霞虹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裁定:驳回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安庆三喜医药化工有限公司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9年3月18日,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计7800元,由原告安庆市大观区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赵 莉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