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某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某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105民初6541号 原告:某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某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区**路*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下称某园空调公司)诉被告某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添物业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园空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添物业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依法公告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园空调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因连带责任代为清偿的款项62601.5元及利息损失(自2022年7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15日,被告作为物业使用人因与(2021)粤0105民初8931号案原告***存在纠纷,向其经营店铺发函通知,由于空调损坏将于四天后拆除中央空调入厂全面维修。2020年7月19日,被告委托原告进行当天的空调拆除工作,致使***经营店铺无法使用空调而停业。其后***就此事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案号为(2021)粤0105民初8931号,要求原被告就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从未接收过任何关于此案的送达信息,法院缺席审理判决原被告向***连带支付赔偿款600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以(2022)粤0105民初12152号立案执行,冻结原告银行账户存款,并于2022年7月15日划拨执行款项62601.05元。在被诉侵权施工过程中,由于被告履行物业职责的重大失职及与***存在其他纠纷等原因,作出拆除空调设备的错误指示,才导致***造成经济损失,而原告仅是在被告的要求下才进行的空调拆除工作,故原告对于上述判决确认的共同侵权行为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原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向被告追偿代为清偿的款项。此外,因被告未及时向原告偿还代偿款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故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 被告某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应诉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9月18日,本院就原告***诉被告某添物业公司、某园空调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2021)粤0105民初893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某添物业公司(负责人为***、***)委托某园空调公司对**路**大厦*楼某强酸菜鱼的6台空调进行维护保养。2020年7月19日8时左右,某园空调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上地址施工,施工人员将6台空调外机冷媒全部放掉,剪断两台空调外机电线,一台空调外机铜管压扁。施工人员在原告等人的制止下停止施工,协商过程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不久被及时制止。当日,经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昌岗派出所调解,原告与被告某添物业公司的负责人***、***以及被告某园空调公司的员工***等人签订了治安调解协议书,约定1、发生肢体冲突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2、***代表的某添物业公司保证不会再拆除某强酸菜鱼的任何设备…双方合同纠纷问题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3、2020年7月19日由***带领工人拆除空调施工造成某强酸菜鱼的损失,也通过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判决书判决某添物业公司、某园空调公司一次性连带支付赔偿款6万元给原告***;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后***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某添物业公司、某园空调公司支付赔偿款6万元和迟延履行利息1774.5元,该案执行费827元。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扣划某园空调公司62601.5元。 本案庭审中,某园空调公司称其按某添物业公司指示行为,损害实际上是由某添物业公司造成,某园空调公司属于接受委托情况下的职务行为,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某添物业公司、某园空调公司对***的赔偿款负有连带责任。现某园空调公司已实际清偿了全部责任,其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即某添物业公司追偿。某园空调公司受某添物业公司委托进行空调维护保养。某园空调公司作为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按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从事委托活动产生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即某添物业公司承担。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对某园空调公司主张某添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份额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某园空调公司诉请某添物业公司赔偿款项及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九百一十九条、第九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支付62601.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404.4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受理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