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

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1民初7978号
原告: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东路201A9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豫,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兴太三路499号自编天源长寿村楼。
法定代表人:温良。
原告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诉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豫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71630.7元及利息(以171630.7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7日起按一年期LPR即年化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供货,被告未足额付款。
被告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有限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空调器购销及安装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空调,总金额为598038元,交货日期为2018年6月15日,施工日期是2018年5月30日至6月30日,合同签订预付定金5万元,原告送货到后由被告支付货款余额548038元,安装调试完毕,被告一次性支付完材料款,材料费按实结算,收货签收人为孔祥木。
原告另提交结算清单,拟证实对应总金额;提交发票、转账凭证,拟证实其开具发票及被告已实际付款639019元;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其将结算单发送给了被告方,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添加微信时,对方自我介绍为“孔祥木”,2019年3月17日,原告方曾发送“英加美幼儿园格力空调1.5匹结算单”给对方。
庭审中,原告称,总货款是810649.7元。截止2020年1月19日共支付货款639019元。被告最后一台空调安装时间为2019年3月16日,但被告并未一次性付款。
以上事实,有《空调器购销及安装合同》、结算清单、发票、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空调器购销及安装合同》是原告与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形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欠款金额,由于总费用包含了货物本身的金额及材料费用,原告称总金额为810649.7元,而被告未到庭就总金额、其已付款金额、剩余款项金额进行抗辩,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无证据证实被告已足额向原告付款,故原告要求被告付款171630.7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71630.7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有限公司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付款171630.7元及利息(利息以171630.7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17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62.36元,由被告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有限公司负担(该受理费已由原告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预交,原告广州格园空调电器有限公司同意被告广州市长寿村饮品(**)有限公司在判决履行期限内向其迳付,本院不予退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致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美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