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一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南一某某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保30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1号、3号德普五和企业园一期2栋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M0MCC9K。
法定代表人:杨敏。
被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社区南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147848XY。
法定代表人:张希伟。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赵伟。
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作出(2020)湘0121执保30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1、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3911.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查封担保人杨敏名下位于长沙县泉塘安置区C区14栋115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国用(2015)第××号]。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3911.76元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自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