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南一昌洪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湖南南一某某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宜兴市某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21执保30号

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螺丝塘路****德普五和企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1MA4M0MCC9K。

法定代表人:杨敏。

担保人:杨敏,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社区南岳路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9147848XY。

法定代表人:张希伟。

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28709XY。

法定代表人:赵伟。

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843911.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杨敏自愿以其名下位于长沙县××街道××栋××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国用(2015)第1××1号]为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南一**都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宜兴市***门业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43911.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杨敏名下位于长沙县××街道××栋××号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长国用(2015)第1××1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