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银龙水务设备有限公司

新余银龙水务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338号
申请人:新余银龙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产业园孵化基地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14726277C。
法定代表人:张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廖细生,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州大道971号凯光国际1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2549H。
法定代表人:曾祖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银龙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廖细生、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细生、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关单位收入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廖细生、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碧蓉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338号
申请人:新余银龙水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袁河经济开发区新兴工业产业园孵化基地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314726277C。
法定代表人:张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廖细生,男,196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申请人: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渝州大道971号凯光国际1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05662549H。
法定代表人:曾祖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余银龙水务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廖细生、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廖细生、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有关单位收入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廖细生、江西赣中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周碧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