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4999号广大商务中心110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