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522民初9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
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4999号广大商务中心1101-1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0916276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件:本裁定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款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