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瀍民初字第420号
原告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71号申泰新世纪广场第二幢1单元1-817、1-818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塔西回小,地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塔西村。
委托代理人***,该学校教职工,一般代理。
被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同化街桐花园1号楼6单元502号。
原告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塔西回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塔西回小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少年宫壁纸安装施工合同。原告承保被告6间活动室壁纸安装工程造价为10075元。工程期限为10天。时间从2014年3月20日至2014年3月3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要求和质量顺利完成施工任务。被告验收合格。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壁纸原料和安装费用合计8900元,以审计为准。2014年5月20日”2014年7月份,被告学校放暑假,原校长***不干,更换现任校长***。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工程欠款,被告让原告出具装饰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到区审计局审核,2014年11月份,原告拿着工程造价表到瀍河区审计局审核,经审核工程价款为9468.15元。原告让被告盖章签字,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不予理睬,导致原告工程款不能结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少年宫壁纸安装工程款9468.1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塔西回小辩称:一、合同是2014年3月15日签订的,上面的工程款是10075元,2014年5月30日结的8900元,中间有一定的差距。二、在今年新校长刚任职时,发现壁纸脱落的比较严重,要求维修并增加保修期。
被告***辩称:合同上非常清楚,以审计为准。他当时让我写的欠条,他让写的8900元的欠条,但是欠条上面写的很清楚,以审计为准。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5日洛阳市瀍河区塔西回小与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一、工程名称:塔西回小少年宫壁纸安装;二、工程地点:塔西回小;三、工程内容:6间活动室安装壁纸;四、工程造价:合同造价暂定为人民币壹万零柒拾伍元整,即10075元,详见第二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第二条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一、工程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二、工程结算和支付方式:工程结算由瀍河区审计局审计后,按照审计结算金额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结清。第七条竣工验收与保修一、本工程质量标准:按验收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二、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对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保修,保修期一年。合同甲方有洛阳市瀍河区塔西回小盖章,代表***签字;乙方有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代表***签字。2014年5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载明“今欠壁纸原料和安装费用共计8900元。以审计为准”,欠条右下方由塔西回小盖章,***签字。***原为塔西回小校长。庭审中原告提供装饰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一份,工程名称为塔西回小少年宫壁纸安装工程,送审金额为10075元,审定金额为9468.15元,施工单位为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被告均要求以审计结果为准。
另查明,庭审中塔西回小称壁纸贴好后曾发生过脱落情况,但已经返工修好。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塔西回小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塔西回小的教室进行装修,被告塔西回小应支付相应的装修款,但被告塔西回小至今未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装修款的数额,二被告在庭审中均要求以审计为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塔西回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延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款9468.1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洛阳市瀍河区塔西回小承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