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民申1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5年11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梅苑路**。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院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北省水利水电规划勘测设计院(以下简称湖北省水电设计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5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予以证明,一、二审对申请人基本身份都未核实查清,对申请人提交的户籍等关键证据二审法院视而不见,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认为有利害关系视而不见,不予采纳,草率下结论,且判决书存在前后矛盾,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缺乏基本证据予以证明。2、一、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提交了被申请人签发的盖有被申请人印章的荣誉证书,工作记录表,一、二审未对此作任何评析却将进一步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认定为间接证据,而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予以认可。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1985年4月20日至2016年3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审查认为,***提交落款时间为1986年3月8日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986年3月8日起至本规定的钻探任务完成为止。该合同甲方虽为湖北水利勘测设计院,合同甲方落款处为***、授权代表***,系打印姓名,无签字。乙方为***,不是申请人。***提交的工作记录表等证据均落为***,且无被申请人单位的签章确认。黄陂区姚家集八里村村民委员会对***、***工作情况的说明不是用人单位或劳动管理部门的认定,***主张其顶替***入职的事实,除其口头陈述应属用人单位知晓的事实外,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的工作报酬以一般以工程量和工作天数结算,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报酬的支付主体是被申请人。故一、二审认定其与湖北省水电设计院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