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311民初1578号
原告: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景华工业园李城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79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
被告:***,男,1975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件进行审理后,本院通知其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但原告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未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