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执522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景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韦彩霞。
委托代理人:牛恒超,河南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产业集聚区祥和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晓东。
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诉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民终5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河南大森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20年12月16日、2021年3月16日、2021年5月6日共计提起3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无证券、股票、土地等可供执行财产。
2.本院保全阶段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6套,土地1块。
三、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代理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豫0311执52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韩智海
书记员赵炜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