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305执619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大门镇沙岩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704346050Y。
法定代表人:王永义。
被执行人: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镇景华工业园李城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218552447。
法定代表人:韦彩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标的9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诉讼费,申请人温州豪大花岗岩集团有限公司认可本案执行结果,申请本案结案,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