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白桑乡白桑村创业基地H区第59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李楼景华工业园李城路西。
法定代表人:韦彩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晓敏、郭雅辉(实习),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22)豫0311民初382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与洛阳鑫益达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裴文娟
审 判 员 毛迎春
审 判 员 翟 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金锴
书 记 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