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1425号
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凤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盼有,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丽,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虹桥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明中,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虹桥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钱红军
审判员 张永杰
审判员 张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