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知民初1421号
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市新石中路**金石大厦**。
法定代表人:齐凤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盼有,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媛丽,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作市虹桥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武陟,所在地:武陟县云台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荆明中,董事长。
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虹桥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2020年12月1日,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纽伦制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薛永松
审判员 董小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张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