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833号之二
原告:中铸新材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胜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镇江市丹徒区正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刘婷。
被告:***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工业综合开发区环城北路******B部位。
法定代表人:蔡放。
原告中铸新材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威轼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技(上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胡正宇
人民陪审员 施益民
人民陪审员 何正兴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张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