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12执1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铸新材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572624396A,住所地镇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胜平。
被执行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9813308X4,地址安徽省界首市。
法定代表人:张枫。
中铸新材工业(江苏)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苏111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中铸新材工业(江苏)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铸新材工业(江苏)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债权实现的方式。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112执1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敏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凌鸿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