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25民初1246号
原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西长垣大道北侧鸿玺台10幢14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张香粉,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城县水利局,住所地:襄城县泰安路与虹桥路交叉口向北20米路西。
负责人:**里。
原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城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新黄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侯又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