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某某与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赣0732民初508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赣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公仁(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梅关大道28号中祥玖珑湾一期5号楼4#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9793786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567795877。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赣州电信公司”)、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国电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赣州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兴国电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振华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021年2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兴国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振华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697136.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538.85元(利息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4日,小计59538.85元,详见计算表),两项暂计756675.39元;2.判令赣州电信公司、兴国电信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前述债务直接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振华公司、赣州电信公司、兴国电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通信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发布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施工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明确被告赣州电信公司(赣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区、市、县项目规模及划分三个标包)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施工集中采购项目,己由被告赣州电信公司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原告受被告兴国电信公司的委托,自2017年下半年开始以被告振华公司名义对兴国电信公司范围内的电信网点进行装饰装修改造施工,并纳入招标公告的建设资金内。2019年3月29日,被告振华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确认授权***以振华公司名义负责赣州电信公司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施工,代理有关项目的一切活动,同日,原告与被告振华公司签订《协议》,再次确定:原告为实际施工人,原告按工程竣工审计的7%向被告振华公司缴纳管理费。原告实际施工的被告兴国分公司各电信网点的装修改造工程陆续竣工并验收合格。2018年,案涉工程经审计定案金额为697136.54元,但工程款至今未付,原告无奈,特向法院提出上述诉请,请予支持。 原告***就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营业执照一份、企业公示信息三份,证明被告振华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被告赣州电信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3.赣州电信公司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施工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及中标候选人公示一份,证明赣州电信公司(赣州市范围内的所有区、市、县项目规划及划分三个标包)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施工集中采购项目已由赣州电信公司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赣州电信公司,被告振华公司系中标候选人;4.授权委托书、协议各一份,证明被告振华公司授权原告***以其名义负责赣州电信公司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公司施工(兴国电信公司),代理有关项目的一切活动,原告按工程竣工审计的7%向被告振华公司缴纳管理费,系实际施工人;5.结算审核意见表、电信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各一组,证明原告以被告振华公司名义承建赣州电信公司出资的(兴国电信公司)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案涉工程最迟于2018年10月25日验收合格,目前均已过质保期,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审计,案涉工程审计定案金额为697136.54元。6.工资支付截图(节选)一组及材料单据一组,证明原告为涉案工程组织施工、购买材料和支付了工人工资、系实际施工人。 被告振华公司未提出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赣州电信公司辩称,经审计核算,振华公司施工款总额为696336.54元,答辩人已凭票支付120000元,实欠工程款576336.54元。延期支付工程款非答辩人原因所致,答辩人对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不予认可。答辩人收到振华公司开具的发票系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根据答辩人与振华公司签订的《装饰装修改造建设项目施工框架协议》lO.1.2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答辩人在收到振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项目报告等材料后30日内付款。在本案中,答辩人仅收到振华公司就17家城区普通店面装修改造工程和5家农村全网通卖场装修改造工程(部分)项目开具的发票,发票金额共计120000元,答辩人已按约定支付该笔款项。对于振华公司未开具发票的工程款,因未满足付款前置条件,答辩人按约定有权暂缓支付。因振华公司涉及诉讼纠纷,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振华公司发函要求答辩人暂停支付工程款。2019年1月7日,答辩人收到振华公司发来的《暂停支付工程款联系函》,要求答辩人暂停支付工程款。之后,答辩人多次联系振华公司询问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问题,并要求振华公司尽快找到解决方案。故答辩人暂缓支付工程款符合《框架协议》的约定,并且系应振华公司的要求,答辩人对于工程款的延期支付不存在过错。2019年3月15日《审计定案表》,原告误将审计咨询费800元计算在施工费中,应当予以剔除,施工费应为90000元。答辩人对于本次诉讼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本案诉讼费不应当由答辩人承担。 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就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信息;2.《赣州电信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建设项目施工框架协议》一份,证明被告赣州电信公司收到振华公司开具的发票系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3.工程款支付凭证二份,证明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已按约定向振华公司支付了120000元工程款;4.《暂停支付工程款联系函》、《振华公司承接项目存在问题的汇报说明及处理办法申请》、《关于要求加快解决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问题的函》各一份,证明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应振华公司的要求暂缓支付工程款,赣州电信公司对于工程款延期支付不存在过错,振华公司已经收到赣州电信公司支付的120000元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振华公司成立于2008年2月21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被告赣州电信公司成立于2003年12月8日,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被告振华公司、赣州电信公司目前的登记状态为存续。 2018年1月15日,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发布“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施工集中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被告振华公司中标(标包二)后,于2018年3月11日与赣州电信公司签订“《赣州电信2018-2019年》装饰装修改造建设项目施工框架协议”,约定:签约合同价为预算价,合同最终价格以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审定或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工程款支付方式(条款10.1.2.3):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审定确认具体项目工程结算,被告振华公司提供下列单据后30日内,以结算审定金额为基础、扣除已支付款项后,支付剩余的合同款项:(1)被告振华公司开具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竣工验收合格报告;(3)项目审计确认的结算单据。 被告振华公司签订上述协议后,安排原告***负责赣州电信公司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工程的兴国县区域内有关项目的实际施工,原告***按时完成了有关项目的施工。各个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后,兴国电信公司分别出具了各项目的《电信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并经被告赣州电信公司的审计机构或其委托的审计单位审核确认,原告***完成兴国县区域内的电信项目审定金额为696336.54元。 2019年1月7日,被告振华公司向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发送《暂停支付工程款联系函》,申请暂时停止支付工程款。2019年2月26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分两笔向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0元、90000元,共计120000元。目前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实际未付兴国县区域内的电信项目工程款为576336.54元(含税)。 2019年3月29日,被告振华公司向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系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为我公司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本公司名义签署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的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施工集中采购项目工程施工(兴国县电信分公司)。代理人有关项目的一切活动我单位均予承认,其法律后果由我单位承担。代理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607321984××××××××特此委托。委托方: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理人:***。”同日,原告***与被告振华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中的甲方为被告振华公司、乙方为原告***,协议约定:1、管理费按总工程竣工审计为准的7%甲方收取。2、税收按11%计算(含装修材料发票65%进项票,人工费30%提供劳务发票,项目盈利按5%,盈利税收计取25%)。3、乙方提供材料发票65%进项票可抵扣。4、竣工文本由甲方负责制作送审,乙方需提供所有相关资料。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019年4月3日,被告振华公司向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发送“振华公司承接《中国电信赣州分公司(招标单位)的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工程》存在问题的汇报说明及处理办法申请”,申请由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会昌分公司进行该项目的管理与款项收支,分批次支付工程款,并且自愿暂停承接赣州电信公司的施工项目。2019年11月6日,被告赣州电信公司向被告振华公司发送《关于要求加快解决工程款结算及支付问题的函》,要求被告振华公司在2019年12月底前完成已审定工程项目的结算,在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已完工项目的验收结算送审,剩余中标份额取消,不再委托。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赣州电信公司提供的证据及其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振华公司与被告赣州电信公司签订《赣州电信2018-2019年度装饰装修改造建设项目施工框架协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振华公司将项目的具体施工交由原告***负责,并与原告***签订了《协议》,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原告***完成了项目的具体施工后,兴国电信公司出具了《电信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因此,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要求被告振华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支付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告***与被告振华公司签订的《协议》约定了管理费与税费、没有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故被告振华公司应付的工程款应当扣除管理费与税费,逾期利息起算时间应从起诉之日计算。因原告***未提出管理费与税费的具体数额,被告振华公司也未提出反诉,对此原告与被告振华公司可另行协商处理。被告振华公司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赣州电信公司作为发包方,仅向被告振华公司支付了120000元工程款,其应在欠付工程款576336.54元范围内对被告振华公司应履行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付原告***工程款696336.54元; 二、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给付工程款696336.54元的利息,按2021年1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对被告赣州振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本案工程款576336.5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履行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振华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邱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