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财保328号
申请人西安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1201号金辉世界城金辉环球中心B栋14层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4C990Y。
法定代表人米建。
委托代理人魏国愿,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桥区。
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22369。
法定代表人公怀予。
申请人西安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银行存款1898368.42元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八十九万八千三百六十八元四角二分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