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13880号
原告西安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雁塔南路1201号金辉世界城金辉环球中心B栋14层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U4C990Y。
法定代表人米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国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28622369。
负责人公怀予。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13层东塔13层1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8807K。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安丝路智慧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