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贵州翎讯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丰裕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54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翎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丰裕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9999号黄金时代广场A座906-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原审第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原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负责人:**,总经理。 上诉人贵州翎讯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丰裕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中电信数智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翎讯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交纳上诉费通知后,在指定的期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翎讯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