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0504民初836号
原告:马鞍山市某某电气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某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费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马鞍山市某某电气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某某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鞍山市某某电气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某某电气控制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某某电气控制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3元,由马鞍山市某某电气控制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