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963号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西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西林分公司、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2022年8月17日,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64元,减半收取33082元,由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