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802民初3963号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州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西林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安徽开盛津城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津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宣城西林分公司、安徽天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2022年8月17日,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64元,减半收取33082元,由原告安徽中安消防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徐 望 书 记 员  ***